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浩宇畅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8048

原告:北京浩宇畅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临46-1205室。

法定代表人:杜玉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

法定代表人:范金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浩宇畅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与被告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21日立案。

原告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鼎公司向浩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伍拾柒万陆仟柒佰伍拾叁元玖角壹分(576 753.91元);2、判令丰鼎公司向浩宇公司支付已付款部分逾期付款利息(按年息24%计算)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贰元玖角陆分(1852.96元);3、判令丰鼎公司向浩宇公司支付未付款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以当期货款为基数,按年息24%为计息标准,自货到之日第31日起计算至2019720日)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肆拾元零捌分(18 940.08) 4、判令丰鼎公司向浩宇公司支付未付款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以576 753.91元为基数,按年息24%为计息标准,自201972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5、由丰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中第13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597 546.95元)事实和理由:2019326日始,浩宇公司与丰鼎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浩宇公司按照浩宇公司需求向丰鼎公司出售各类钢材,约定单价按照当日兰格网公布的价格为准,约定丰鼎公司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按行业交易惯例每天每吨5元计算利息。2019326日至201959日,浩宇公司分8次向丰鼎公司供货,货物总价款926 753.91元。丰鼎公司于2019430日和2019516日分别向浩宇公司支付货款200 000元和150 000元。截至起诉日,丰鼎公司尚余货款576 753.91元未支付。浩宇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丰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丰鼎公司与浩宇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由浩宇公司向丰鼎公司供应钢材,用于丰鼎公司承建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建筑工地,但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亦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丰鼎公司即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合同履行地也在河北省黄骅市。故本案应移送到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即丰鼎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黄骅市。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即卖方住所地。本案中卖方为浩宇公司,浩宇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丰鼎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浩宇公司注册地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浩宇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故我院对该案亦享有管辖权,丰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峰阁
人 民 陪 审 员   赵惠云
人 民 陪 审 员   刘志宝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