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382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中捷产业园区十九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5954252420。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秋云小区高层1号楼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57675769E。
法定代表人:范金凤,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48163元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48163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