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24号
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秋云小区高层1号楼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557675769E。
法定代表人:范金凤,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友谊农场。统一社会信代码911309007183866866。
法定代表人:李清达,经理。
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5848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丰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证号:冀2017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权第0002079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证号:冀2017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权第0002078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