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2321号
原告:***,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滕庄子乡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方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旭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