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3845号
原告:***,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黄骅市滕庄子乡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海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方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