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3民初100号
原告: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齐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婵媛,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机电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网络开庭的形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安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黄婵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均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安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1、撤销渤新劳人仲案(2019)17号仲裁裁决,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向仲裁庭提交其与王德华之间的劳务协议,原告的诉讼涉嫌虚假诉讼。2、通过原告的起诉,可以认定被告在原告的工地工作。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广安机电公司承揽了中铁集团公司的地下电缆铺设施工工程,广安机电公司将工地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王德华。***自2019年4月4日起在该工地务工。2019年4月23日,***在工作中受伤。***及同村王某2等人,均系王德华雇佣的临时务工人员,工作时间不连续、不固定,他们的工资由王德华发放。
广安机电公司称,***并非其公司员工,***工资也不是由广安机电公司发放。***是王德华的雇员,为王德华提供劳务。广安机电公司与王德华签订了长期临时用工协议,将工地的劳务分包给了王德华,王德华负责为雇佣的工人投保保险,工人发生意外事故,也由王德华承担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广安机电公司提交其公司与王德华签订的长期临时用工协议、王德华视频录像及广安机电公司的工资表等证据。因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王德华不能出庭作证,所以王德华在2020年2月19日录制视频传给广安机电公司。视频中,王德华陈述其与广安机电公司是合作关系,***是王德华雇佣的工人。
***称,在2019年4月4日,***经王德华介绍在广安机电公司承揽的工程工地务工,在工作中受广安机电公司工作人员刘松的管理。2019年4月23日早晨,***在工作时受伤。经质证,***对广安机电公司提交的长期用工协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王德华也不符合劳务分包资格要求。怀疑该协议是仲裁结束后形成的虚假证据,申请对该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对视频中的人是否是王德华本人表示怀疑,视频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视频中的人在录制视频时是否受到威胁,无法确定,王德华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工资表,认为系广安机电公司单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广安机电公司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备案的用工名册。并且根据广安机电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其中一位工人叫刘松岭,刘松岭就是***方证人所说的项目经理,是由其负责安排***的工作。
***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与广安机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王德华只是***工作的介绍人,不是雇主。1、广安机电公司的企业信息及***身份证,证明双方均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资格。2、证人王某1在仲裁庭的出庭证言,及王某1与广安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国庆的谈话录音,证明谈话过程中,齐国庆承认***在其承揽的工地中受伤。3、证人王某2、曹某在仲裁庭审理时的出庭证言,以及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询问,证明***与二证人均是为广安机电公司工作,在工作时遵守广安机电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广安机电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证人及***的工作系广安机电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地点在广安机电公司承揽工程的工地。经质证,广安机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提供的王德华、王某1与齐国庆的谈话录音中,齐国庆称,王德华与广安机电公司合作有五、六年还多。王德华称,七、八年了吧。齐国庆称,王德华是承包广安机电公司的劳务,广安机电公司对的是王德华,王德华对的是***,把关系说清楚,***的赔偿应该找王德华。
经***申请,本院调取了仲裁卷宗材料。其中仲裁庭的庭审笔录中记载,***的证人王某2陈述,王某2自2019年3月在该工地工作,是王德华介绍其去工地干活,是有活才来,有活就干,到现在还没有开工资,王某2预支了4000多元。被申请人广安机电公司代理人问王某2,“跟谁预支的,谁给你们开的工资”。王某2回答,“王德华”。
经本院通知,王德华来本院接受本院及原被告询问。王德华本人认可广安机电公司提供视频及用工协议的真实性。王德华称,***、王某2、曹某等人都是王德华的雇工,由王德华发工资,每人每天工资110元。王某2曾预支部分工资,王德华给王某2开工资共2万元左右,王某2在王德华这干活时间较长。王德华还没来得及给***开工资,***就出了事故。这些工人干活的情况是,工地有活王德华就接工人到工地干活,工地没活就不去接工人。曹某不在王德华这干之后,***接了曹某的活,曹某去山东打工了。广安机电公司没有给这些工人开过工资,这些工人的名单也没有在广安机电公司登记。王德华到各个公司找活,找到活就给干零活的工人打电话,带工人去干活。王德华根据活的多少安排工人人数,活不多的时候,就叫几个工人。王德华除了在广安机电公司接活,之前还干过旭阳化工公司的零活。王德华与广安机电公司是承包关系,由王德华承包工地劳务,一般是一年一结算。王德华认可***的人伤赔偿应由王德华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上列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广安机电公司提交的其公司与王德华签订的长期临时用工协议和王德华的陈述,以及工人王某2在仲裁庭陈述内容,能够证实广安机电公司与王德华系劳务承包关系,王德华与***、王某2、曹某等人系雇佣关系。据此,对长期临时用工协议进行形成时间鉴定,已没有必要。
***的工资并非由广安机电公司发放,而是由王德华发放,***的务工时间不连续、不固定,是王德华按劳务的需要确定是否由***参加务工,对***务工的管理并非接受广安机电公司针对内部员工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统一管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与广安机电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亦不符合以上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综上,本院应认定广安机电公司与***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渤新劳人仲案(2019)17号仲裁裁决,确认原告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汇至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海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