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7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80985749N。
法定代表人:齐国庆,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