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4075号
原告: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鹏程社区南街**。
法定代表人:**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鑫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鹏程社区坪子组
法定代表人:简成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百里**德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