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通,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沧县。
被执行人;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130900674651512H。
法定代表人:聂书博。
本院在执行张洪通与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7)冀0903民初297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卡(13×××42)内存款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