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408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218/219/220/22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84。
法定代表人:杨西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刚,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法务,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反诉原告):XX城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570671199E。
法定代表人:赵月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盾,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曼,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XX城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XX城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XX城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被告XX城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理由均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XX城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270元退回原告;反诉费4309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闵永军
审 判 员 铁文静
审 判 员 李 君
二O二O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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