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903号
申请人: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西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琪,陕西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申请人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2255.2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362255.26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宏腾冷暖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2255.2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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