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4民初593号
原告:河北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博陵大街202号东院二楼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4MA0CGYTA42。
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404371369X。
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45号前程商务906。
负责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82400089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0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047元,由原告河北耀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齐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