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309号
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建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404371369X。
法定代表人:刘明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舒,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东屯村。
负责人:张祥,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室丽,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55元,由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彦
书记员颜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