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柏乡分公司、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4民初123号

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明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柏乡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中兴路西段北侧。

负责人:王晓军,总经理。

被告: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江道31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晓晴,董事长。

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柏乡分公司、河北谷养谷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设计费42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3.在变卖或拍卖工程价款中优先偿还原告设计费。事实和理由:在2014年9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后,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谷养谷生态城天谷区规划设计、综合管网及标准厂房项目的而设计。并按约定时间进行了图纸交付。同年该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期间多次催要设计费,时至今日未支付任何设计费,共欠设计费421,9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瑞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存

书 记 员 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