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延安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194号
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建设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404371369X。
法定代表人刘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新强、雪霞(实习),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剧院路大剧院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崔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1350元。
审判员 贺 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