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596号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巴彦浩特镇腾格里社区府南街南侧、纬四路至纬五路南B4号3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金立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丹,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明忠,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因为当前疫前形势严峻,被告系高风险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案涉证据材料颇多,也无法线上开庭,致使无法正常开庭审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以配合法院工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董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姝敏
书 记 员 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