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336号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金立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丹,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忠,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桂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谭胜男
书 记 员 樊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