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2921民初3302号 原告:*****××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镇××社区×街×侧、纬×路至纬×路×B4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浚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18121.2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由原告委托被告对*****××农牧业××深加工洁净车间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合同约定,设计费3.44万元,**提供后支付。如果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由设计人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30%。设计完成后,被告将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原告,原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设计费。但施工单位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后,因为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车间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法投入使用。为此,原告多次和被告协调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不予赔偿。为此,原告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因疫情防控原因,原告于2022年10月又撤回了起诉。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设计图纸出现错误,导致加工车间无法投入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依法审理。 被告河北浚源公司辩称,一、原告委托答辩人为案涉洁净车间工程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范围及内容并不包含消防设计且案涉洁净车间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答辩人发送的《中标通知书》载明:“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次设计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你单位为××农牧业××深加工洁净车间设计中标人。中标范围及内容:××农牧业××深加工车间洁净装饰及中央空调系统,中标价:34400.00元”。与此同时,答辩人向原告交付的《*****××农牧业洁净车间装饰装修及暖通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关于工程概况:“本设计包括430平方米的洁净室工艺性空调及装饰装修”;关于设计范围载明:“本设计仅包括改造区域的动力配电,装饰装修,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根据《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范围和内容,结合《施工图》之设计说明中载明的工程概况和设计范围,足以说明案涉洁净车间工程的设计范围及内容不包含消防设计。与此同时,案涉洁净车间工程已由原告邀请答辩人、呼和浩特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陕西大唐高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验收,最终意见为本工程质量满足验收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现原告依据竣工验收后***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于2022年3月2日出具的结论为不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以及其单方委托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向答辩人主张损失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二、案涉洁净车间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该车间的建设、设计等单位负责,原告诉请答辩人赔偿损失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委托答辩人为案涉××农牧业××深加工洁净车间工程提供的仅是装饰及中央空调系统设计服务,案涉洁净车间工程所使用的房屋并非答辩人所建,而是使用已经建设完成的房屋作为洁净车间由答辩人为其设计装饰及中央空调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案涉洁净车间工程的消防设计不合格也应当由车间的建设、设计等单位负责,且原告委托答辩人为案涉洁净车间工程提供的仅是装饰及中央空调系统设计服务而不包括消防设计服务,现原告以案涉洁净车间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火栓系统、室外消防水池及泵房之规定为由诉请答辩人赔偿损失显然不能成立。三、原告未在投入使用前将案涉《施工图》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足以说明原告认可案涉《施工图》不包括消防设计文件,现原告依据案涉洁净车间竣工验收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作出的给排水、灭火设施消防不合格的审查意见书向答辩人主张损失赔偿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如原告委托答辩人为案涉车间工程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消防设计文件,那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就应当将案涉《*****××农牧业洁净车间装饰装修及暖通施工图》报送***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案涉《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就消防设计作出审查报告,由答辩人根据审查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且经审查中心审核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但截至案涉洁净车间项目施工之时,答辩人并未收到***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涉案《施工图》作出的审查报告。换言之,原告认可委托答辩人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消防设计,所以未将案涉《施工图》报送审查中心审核。否则,***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在《施工图》投入使用前未提出消防设计方面的审查意见,却在《施工图》投入使用且案涉洁净车间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就给排水、灭火设施消防专业作出不合格的审查意见显然自相矛盾,不排除***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案涉《施工图》作出的审查意见书系因原告诉讼需要而专门制作的可能性。综上,原告依据案涉洁净车间竣工验收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作出的给排水、灭火设施消防不合格的审查意见书向答辩人主张损失赔偿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对*****××农牧业××深加工洁 净车间工程进行设计施工。规模为430㎡,设计费80元/㎡,设计费为34400元,付费时间为设计**提供后。双方在该合同第七条7.3约定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协商为实际损失的30%。2019年6月20日,原告××公司向被告河北浚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次设计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你单位为××农牧业××深加工洁净车间设计中标人。中标范围及内容:××农牧业××深加工车间洁净装饰及中央空调系统,中标价:3440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2日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农牧业××深加工洁净车间设计费34400元。陕西大唐高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科技公司)依据该设计图纸进行了改造装修施工。2020年7月27日,原告邀请被告、呼和浩特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大唐科技公司召开会议对*****××农牧业洁净车间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会议纪要,最终意见为本工程质量满足验收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21年9月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对该车间准备投入使用,提请消防和安全生产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于2022年3月2日委托***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一份《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查报告》报告结论为消防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农牧业洁净车间项目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于2022年5月作出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论证报告。现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设计图纸出现错误,导致加工车间无法投入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各项损失1818121.206元。 另查明,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原告*****××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活动文件的活动。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完成了设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设计费,双方设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完工后没有达到消防和安全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中对设计内容和范围未作明确约定,但在中标通知书中对中标范围及内容进行了明确。中标通知书中载明“中标范围及内容:××农牧业××深加工车间洁净装饰及中央空调系统,中标价:34400.00元”。原告公司通过其付款行为,已经视为认可了被告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同时,原告××公司将案涉××农牧业××深加工洁净车间改造工程承包给大唐科技公司,按照被告交付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7月27日双方完成竣工验收,也未对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异议。时隔近两年,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委托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安全评价不合格结论,仅凭其单方委托湖南荣泰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就认定被告设计不符合安全标准依据不足。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之规定,原告作为国有企业进行建设施工应对被告作出的设计图向本地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审查,原告在设计作出后未进行报审批义务投入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对设计图是否达到其委托要求和标准,原告应当有审查的义务,而原告在设计方案作出后依据设计图施工,即便因设计出现了损失,不能归责于设计一方。第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双方责任7.3条中约定“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协商为实际损失的30%”,本案中原告陈述案涉车间改造完工后并未实际投入使用,也未出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证据,而现以该工程所产生的花费作为损失依据不足。综上,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82元,由原告*****××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