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802执恢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界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宝塔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祥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短信、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3月2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向社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23年3月9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通过前述执行措施,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多个执行案件中系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其余案件冻结在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湘0802执恢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价值32000000元的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权利冻结、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名为“印象城”的在建工程项目,但该工程项目尚未取得涉案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也暂时无法查到相关登记信息,暂时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中有余额507.31元,已被其余案件冻结,无法在本案中进行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3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8月4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已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将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时实施拘留。
2023年8月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8月3日,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8996436.92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