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武汉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姜红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946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武汉正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二***,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户籍地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71.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