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26民初1540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1月21日生。
被告: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B1座16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1月11日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十二号。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私下就鉴定费用承担问题作出处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华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