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599号
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1352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00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案提交结案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599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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