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5459号
原告: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衡柯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宏杰,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翟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莉轩,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