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衡柯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瞿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伊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莉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对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释法明理后,其于2019年2月14日自愿书面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
审判员XX民
审判员张明霞
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兴春
书记员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