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11352号
原告: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边西街29号东泰城市之光西区1号楼0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67151762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心怡,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旺座曲江A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58077607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671517625K。
法定代表人:衡柯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嘉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庆公司)与被告陕西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豪盛物业公司)、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柯瑄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豪盛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强强,被告柯瑄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庆公司诉称,原告为旺座曲江E座25层用户,与被告**公司属相邻关系.柯瑄公司于2016年12月擅自在E座25层东侧业主共有建筑物部分加装玻璃门及公司门头,阻碍逃生通道,且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整层办公环境。原告与柯瑄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未果,自2016年12月起至今,被告豪盛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仅仅只是发函给柯瑄公司要求整改,并未作出任何实际管理行为进行制止,也未履行拆除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拆除在E座25层东侧加装的玻璃门及阻碍公共通道违法改造加装的柯瑄公司门头,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豪盛物业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诉状陈述事实为相邻关系纠纷,或以法院确定案由用益物权纠纷,豪盛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应依法驳回针对豪盛公司的诉请。二、被告豪盛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无强制执法权,无权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已积极履行要求柯瑄公司限期整改义务,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被告柯瑄公司辩称,一、2016年11月,被告在E座装修时有吧台,物业给出建议要求拆除,现吧台已经拆除,这件事就此完结。二、门头在柯瑄公司的区域,不是在公共区域,玻璃门属于常开状态,并不影响公共安全。
经审理查明,原告嘉庆公司与被告柯瑄公司同为旺座曲江E座25层用户,原告嘉庆公司系于2016年10月租用,被告系购买,两公司相邻。被告豪盛物业公司为旺座曲江E座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11月,被告柯瑄公司在对旺座曲江E座25层用房进行装修,原告通过承租房屋业主提出异议,被告柯瑄公司拆除了应设计加装之吧台,但仍在25层加装玻璃门及其公司字样门头,并改变原消防栓位置。原告再次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行为阻碍逃生通道,且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整层办公环境。原告并向被告豪盛物业公司反映投诉。被告豪盛物业公司亦多次向被告柯瑄公司发函,要求其限期整改,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消防疏散图、被告擅自违法改造的照片、《关于E座2502安装玻璃门工作联系函》、《关于E座2502拆除玻璃门的联系函》、律师函、快递回执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柯瑄公司作为相邻之旺座曲江E座25层用户,该层楼内过道、外墙及消防均属于公共区域,为业主(或用户)共有(或共用),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置。被告柯瑄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对该层楼过道加装玻璃门,(未征得消防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消防器材位置,外墙设置其公司字样门头,影响了过道的通行,特别是消防逃生及消防安全。外墙设置其公司字样门头易造成本层皆为其公司地域之误导,对原告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故被告柯瑄公司对原告使用权益造成了侵害,应依法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现原告要求被告柯瑄公司拆除在旺座曲江E座25层东侧加装的玻璃门及该层过道外墙加装之柯瑄公司门头,恢复原状,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豪盛物业公司已对被告柯瑄公司的行为履行了相应职责,采取了相应措施,故依法不承担责任。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拆除在西安市旺座曲江E座25层东侧加装的玻璃门及该层过道外墙加装之“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门头,恢复房屋原状。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柯瑄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柯瑄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黄琳
人民陪审员刘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媛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