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广州市华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36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华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南阳庄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76529445Q。

法定代表人:孙世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笛******办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55721593R。

法定代表人:王德忠。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威,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锋华,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广州市华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1364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依法冻结了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46622.51元。广州市华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华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46622.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豪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