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执保5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桃园23号5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亮(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申请人:武汉宏城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号(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宏城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宏城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武青四干道临***号爱家国际华城一期二区11栋1单元15层2室房屋为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鄂0102民初11716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收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款项,本案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迦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宏城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查封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武青四干道临***号爱家国际华城一期二区11栋1单元15层2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