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新格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新格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02民初284

原告:西安新格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93

法定代表人:张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9YQ8Q

法定代表人:苏大群,任总经理。

原告西安新格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0日立案。20192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格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西安新格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易萍


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