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4民初989

原告: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大厦11单元141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9YQ8Q

法定代表人:苏大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2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85XB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任董事长

原告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亿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24日立案。

被告华力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昊亿公司签订的《陕西法门寺景区9.9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10KV外送线路施工结算合同》约定,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使原告昊亿公司与被告华力特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也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施工地在扶风县,所以扶风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华力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

 

          

2020032498991610113698914403111922678520200521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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