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4民初989号
原告: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大厦1幢1单元14层1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9YQ8Q。
法定代表人:苏大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R2栋B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85XB。
法定代表人:屠方魁,任董事长。
原告陕西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亿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被告华力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昊亿公司签订的《陕西法门寺景区9.9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10KV外送线路施工结算合同》约定,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使原告昊亿公司与被告华力特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也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施工地点在扶风县,所以扶风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华力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文 刚
人民陪审员 吴 永 锋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 美 姣
202003249899161011369891440311192267852020052114580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