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02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352号。
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与文景路十字一方中港国际B座12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东方濠璟商务大厦2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未查询到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也未查询到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