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西安**管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0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00702.8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00702.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2022011212191610112561497154XXXXXXXXXXXXXX672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