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3052号 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6597744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27672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案在审理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保全费315元,合计568元,由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