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美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855号 原告: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美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美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地平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