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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显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北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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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民初6757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郝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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