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6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1栋10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6785A。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小春

人民陪审员  段全妮

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