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6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1栋10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6785A。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小春
人民陪审员 段全妮
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