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722执保54号
**、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72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账号:51×××37)和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洲河支行(账号:70×××04)的存款共计在99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在执行保全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51×××37账户内的存款9900000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时51×××37账户余额为221152.01元);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洲河支行70×××04账户内存款9778847.99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时70×××04账户余额为3654.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已保全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