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财保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洲基,男,汉族,生于1942年3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洲基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做出(2020)川1722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XX支行(账号51×××37)和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70×××04)的银行存款在1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8月21日,申请人徐洲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洲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XX支行(账号51×××37)和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70×××04)的银行存款在1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