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093号

原告:***,女,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剑,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域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1栋10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6785A。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均,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邹正均

人民陪审员  杨 奎

人民陪审员  吴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