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093号
原告:***,女,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剑,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域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1栋10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6785A。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均,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邹正均
人民陪审员 杨 奎
人民陪审员 吴 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