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伦兵,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1栋10层9号。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滕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