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伦兵,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1栋10层9号。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滕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