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89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做出(2020)川1722财保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帐号51×××37)和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河支行(帐号70×××04)的存款,共计在99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帐号51×××37)和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河支行(帐号70×××04)的存款9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