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财保1号

申请人:徐洲基,男,汉族,生于1942年3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华正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洲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账号51×××37)和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河支行(账号70×××04)的银行存款13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徐洲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洲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账号51×××37)和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河支行(账号70×××04)的银行存款在1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徐洲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覃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