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52号
申请人:西安一方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邹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陕西世纪东方公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满春。
申请人西安一方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世纪东方公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代收的工程款的义务,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世纪东方公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5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西安一方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555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世纪东方公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75元,申请人西安一方山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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