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众***技(株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合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众***技(株洲)有限公司、湖南合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众***技(株洲)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元、上诉人湖南合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