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盘锦禹王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初3323号
原告:***王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李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祥、陈硕瑞,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阳作朋,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16,476.20元;2.被告承担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起被告从原告处陆续购买长丝聚酯毡,至2018年11月27日止共计拖欠原告货款316,476.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该款至今,现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永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闫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