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鞍山市铁西房产经营管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03民初4731号
原告:***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
锦市盘山县高升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阳作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鞍山市铁西房产经营管修处,住所地:鞍山市铁
西区三道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尹显涛,系该单位处长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铁西房产经营管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900元
审 判 员  赵佳琪
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