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22民初2775号
原告: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阳作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禹兴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