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24执8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7312825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与***、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东宁润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经审查该账户系为保障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账户,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挪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东宁润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