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24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7312825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与***、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