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1024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7312825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账户内存款88824.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