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久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凤凰文化广场**楼1009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安康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达公司)、江苏佳久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久元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佳久元公司所维修的丽阳广场小区消防系统合格错误。一审法院作出该认定的依据是江苏大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从而得出在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检测期内消防系统可以正常使用的结论。事实上,2017年7月就发现了质量问题,业主就到亭湖区信访局反映,对损坏的埋在地下的管道并没有修复,距佳久元公司修复竣工交付验收仅不到三个月,而维修合同约定的保质期是两年。因佳久元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在两年保质期内的维修义务,故应当退还领取的工程款。
安康达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应当驳回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安康达公司只是物业管理费服务单位。
佳久元公司辩称,竣工验收合格后有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签字,另外有资质单位进行审计是合格的。关于验收付款程序上是否有虚假的行为,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提供相关法律的部门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印章是假的,可以报警。
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康达公司、佳久元公司立即修复丽阳广场小区消防系统,以达到可以正常运行。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安康达公司从2009年到2017年12月31日由丽阳广场小区开发商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1日,安康达公司正式撤离丽阳广场小区。
一审另查明,丽阳广场小区在安康达公司物业服务管理期间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2016年5月26日,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亭湖区大队发布《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令丽阳广场小区于2016年9月30日前改正。安康达公司向盐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16年9月12日,安康达公司与佳久元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佳久元公司为施工单位对该小区消防设备进行维修,该合同有***、***等五位业主代表、安康达公司(发包人)与佳久元公司(承包人)签订,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丽阳广场小区消防设备、设施维修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资金来源:房屋维修基金承包范围:丽阳广场小区消防设备、设备损坏查找、维修工程项目(喷淋系统、地下、地下管网栓系统、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合同价款暂定总价:……420000.78元。”工程竣工后,安康达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验收,在其提交的《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竣工验收报告》上有林某、廖某等五名业主代表签字确认合格。庭审中,证人林某、廖某*述,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过字,但实际并未参加过消防验收。2017年5月2日,安康达公司委托大安公司对丽阳广场小区消防系统进行检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意见为: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合格,检测结论为合格。2017年7月21日,该工程经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丽阳广场小区消防维修工程项目结算价为430323.74元。2017年7月31日,安康达公司发布公告,该公告载明:丽阳广场小区消防工程已维修结束,验收合格。决算后的费用为430323.74元。公告期满后,2017年8月10日,安康达公司向市房管局物管中心发出《关于请求支付维修资金全额的报告》并领取维修资金。
一审再查明,安康达公司撤场后,丽阳广场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2018年1月22日该小区又重新招聘盐城众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2018年5月17日,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于2019年1月1日与众和公司签订正式物业管理合同,目前,该小区一直由众和公司管理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安康达公司管理期间及佳久元公司施工后,丽阳广场小区的消防系统是否被修复合格,是否可以正常运行。本案中,丽阳广场小区消防维修工程竣工后,该小区消防维修工程经验收合格。江苏大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中对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随机抽检,最终检测结论为合格。江苏大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测资质,检测报告为年度检测,即该报告有效期为2017年5月2日到2018年5月2日。尽管部分业主提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字,但上述行为并不影响验收结果为合格客观认定。因此可以认定,在2017年5月2日到2018年5月2日检测期内,丽阳广场小区的消防系统经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安康达公司、佳久元公司修复丽阳广场小区消防工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5元,由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安康达公司与佳久元公司2016年9月12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佳久元公司按约对丽阳广场小区消防设备进行维修,工程竣工后,安康达公司及林某、廖某等五名业主代表签字确认验收合格。2017年5月2日,安康达公司委托大安公司对丽阳广场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随机抽检,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故应当认定丽阳广场小区的消防系统经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张2017年7月即发现了质量问题,并认为佳久元公司对损坏的埋在地下的管道并没有修复,对此,上诉人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并无证据证明在案涉工程保修期间内,丽阳广场小区的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佳久元公司与安康达公司维修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维修后不能使用,消防部门也未向案涉小区出具消防设施进行整改的相关通知书,故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安康达公司、佳久元公司修复丽阳广场小区消防工程,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丽阳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周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娟